王小華護理師於 114 年 8 月 10 日在台中醫學中心完成專科護理師訓練,並獲得醫院核發完訓證明。未取得執照前,因故欲南下至具專科護理師訓練醫院資格的高雄醫院擔任專科護理師,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完訓證明」與「專科護理師證書」的法律區別,以及補充臨床訓練的辦理主體與時限。依「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Specialist Nurse Practitioner Classification and Examination Regulations)」,護理師完成專科護理師訓練課程後,僅由訓練醫院發給「完訓證明」,尚不等於通過甄審考試並取得「專科護理師證書」。在未取得證書、尚未取得執業執照前,仍不具備專科護理師的法定資格,不得執行專科護理師專屬的醫療業務範圍。此外,若訓練醫院認為受訓者臨床能力有必要再加強,得安排「補充臨床訓練(supplementary clinical training)」,但辦理主體、方式與期限都有明確規定,並非任何具訓練醫院資格的機構都可以承接。
選項分析
A.高雄醫院可安排其接受專科護理師補充訓練——錯誤。依規定,補充訓練應由「原訓練醫院」(本題為台中醫學中心)辦理,而非由受訓者日後求職的其他醫院代為安排。即使高雄醫院同樣具備專科護理師訓練醫院資格,也無權對非其自身訓練之學員逕行安排補充訓練,這是屬人(原訓練關係)而非屬地(任職醫院)的規定。
B.其可於高雄醫院執行「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之醫療業務——錯誤。該辦法所賦予的醫療業務範圍,僅限已取得專科護理師證書並完成執業登記者方得執行。王小華目前僅持有訓練醫院核發之完訓證明,尚未通過甄審取得證書、更未辦理執業執照,於法律上仍不具專科護理師身分,自不得執行此類醫療業務,否則將涉及逾越護理人員法所定護理業務範圍之疑慮。
C.台中醫學中心可視其狀況,安排每週1日補充訓練至115年6月30日——正確。依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訓練醫院認有必要時,得於結束訓練課程後安排補充臨床訓練,應自訓練課程完成日起18個月內為之,且應由原訓練醫院辦理。王小華於114年8月10日完訓,18個月期限約至116年2月上旬,115年6月30日仍在此期限範圍內,且辦理主體正確(台中醫學中心即原訓練醫院),故此安排於法有據、時序亦相符。
D.其可報名參加114年8月30日舉辦之專科護理師甄審考試——錯誤。專科護理師甄審考試每年均有固定公告期程,報名作業通常須於考試日前數月即完成並檢齊相關文件(含完訓證明),王小華於114年8月10日方取得完訓證明,距114年8月30日之甄審考試僅約20天,顯然已錯過該梯次之報名審查期限,不可能於完訓後立即插隊報考當月即將舉行的考試。
答案解析
本題核心在辨別「完訓」與「取得證書」之間的法律落差,以及補充訓練的辦理權責歸屬。正確答案為C:依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補充臨床訓練須由原訓練醫院(台中醫學中心)辦理,並應於訓練課程完成日起18個月內完成,本題安排的期程(至115年6月30日)落在合理範圍內,法律依據與時序均無矛盾,故為正確敘述。其餘選項或誤將補充訓練辦理權責歸給非原訓練醫院(A),或誤認完訓證明即等同專科護理師證書可執行醫療業務(B),或忽略甄審考試報名期程限制(D),均屬對法規要件理解錯誤。
核心知識點
考生應熟記:①「完訓證明」與「專科護理師證書」為不同法律位階,取得證書並完成執業登記前不得執行專科護理師醫療業務辦法所定之業務;②補充臨床訓練應由「原訓練醫院」辦理,須於訓練課程完成日起18個月內為之,非任職醫院或求職醫院可自行安排;③專科護理師甄審考試之報名與考試期程為固定公告週期,考生應留意完訓時點與報名截止日之搭配,避免因時序錯置而喪失應考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