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專麻通論

王小華護理師於 114 年 8 月 10 日在台中醫學中心完成專科護理師訓練,並獲得醫院核發完訓證明。未取得執照前,因故欲南下至具專科護理師訓練醫院資格的高雄醫院擔任專科護理師,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高雄醫院可安排其接受專科護理師補充訓練
B其可於高雄醫院執行「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之醫療業務
C台中醫學中心可視其狀況,安排每週 1 日補充訓練至 115 年 6 月 30 日
D其可報名參加 114 年 8 月 30 日舉辦之專科護理師甄審考試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完訓證明」與「專科護理師證書」的法律區別,以及補充臨床訓練的辦理主體與時限。依「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Specialist Nurse Practitioner Classification and Examination Regulations)」,護理師完成專科護理師訓練課程後,僅由訓練醫院發給「完訓證明」,尚不等於通過甄審考試並取得「專科護理師證書」。在未取得證書、尚未取得執業執照前,仍不具備專科護理師的法定資格,不得執行專科護理師專屬的醫療業務範圍。此外,若訓練醫院認為受訓者臨床能力有必要再加強,得安排「補充臨床訓練(supplementary clinical training)」,但辦理主體、方式與期限都有明確規定,並非任何具訓練醫院資格的機構都可以承接。

選項分析

A.高雄醫院可安排其接受專科護理師補充訓練——錯誤。依規定,補充訓練應由「原訓練醫院」(本題為台中醫學中心)辦理,而非由受訓者日後求職的其他醫院代為安排。即使高雄醫院同樣具備專科護理師訓練醫院資格,也無權對非其自身訓練之學員逕行安排補充訓練,這是屬人(原訓練關係)而非屬地(任職醫院)的規定。

B.其可於高雄醫院執行「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之醫療業務——錯誤。該辦法所賦予的醫療業務範圍,僅限已取得專科護理師證書並完成執業登記者方得執行。王小華目前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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