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專麻通論
依據民國112 年修訂「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證書效期屆期未更新,即喪失專科護理師資格,需重新接受訓練並通過甄審,始得 恢復專科護理師身份
B如有特殊原因,無法在證書效期屆滿前完成 6 年 120 點繼續教育積分,可向地方衛生 主管機關申請延期更新
C經核准證書延期更新者,應自效期屆至日起 6 個月內檢具 6 年 120 點繼續教育積分申請 證書更新,屆期未更新,專科護理師證書自動失效
D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執業或因公派駐國外從事外交有關國際醫療 之專科護理師,其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得加倍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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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觀念:
本題考民國112年修訂「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中,有關證書效期、繼續教育積分、證書更新與延期更新等規定的正確理解。專科護理師證書有一定效期,效期屆滿前須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continuing education)積分方能申請更新;若逾期未更新,並非立即「自動且永久」喪失資格,法規對展延、補救途徑均設有一定機制,考生須清楚區分「效期屆滿未更新」「核准延期更新後仍未辦理」與「特殊執業地區積分加倍採計」三種不同情境的法律效果。
選項分析
A.證書效期屆期未更新,即喪失專科護理師資格,需重新接受訓練並通過甄審,始得恢復專科護理師身份——錯誤。法規對於效期屆滿而未及時完成積分更新者,通常仍設有一定期限內的補正或展延機制,並非一律直接視同資格全部喪失、須從頭重新受訓與甄審。此選項將制度簡化為「一律歸零重來」,不符合現行辦法對於階段性補救設計的規定。
B.如有特殊原因,無法在證書效期屆滿前完成6年120點繼續教育積分,可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延期更新——錯誤。專科護理師制度屬中央衛生福利部主管業務,證書更新、延期更新等事項之申請與核准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而非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如各縣市衛生局)。此選項誤植了申請機關層級,屬常見的中央/地方權責混淆陷阱。
C.經核准證書延期更新者,應自效期屆至日起6個月內檢具6年120點繼續教育積分申請證書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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