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護理精社護理(2)

精神病人擅自離開精神照護機構,行蹤不明時,依據民國111 年公布之精神衛生法,下列何者處置最適當?

A應立即通知病人戶籍地之里長協尋
B病人離院後立即通知家屬辦理出院
C應立即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協尋
D當警察發現病人時,應予以拘留管束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的是民國 111 年修正公布的《精神衛生法》對精神病人擅自離開精神照護機構後之通報與協尋責任。處理時要先分清楚兩個情境:第一,病人離開機構後,機構有立即通知家屬或保護人的責任;第二,當病人行蹤不明時,機構還必須立即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積極協尋。法律要求的是迅速啟動通報與尋回機制,不是把擅離院直接當成出院,也不是由單一民間人士代替正式機關處理。

這項規定同時兼顧病人的人身安全、醫療照護連續性與必要的法律程序。精神照護機構應依規定完成通報,提供病人的身分、離開時間、可能去向及必要的安全資訊,協助相關機關尋回病人。若警察後續發現病人,法定處理重點是通知原機構帶回,必要時協助送回;限制人身自由仍須有法律依據與個案必要性,不能看到精神疾病診斷就一律拘留或管束。

選項分析

A 應立即通知病人戶籍地之里長協尋:錯誤。

里長可能是社區支持網絡的一部分,但法律明文要求的協尋通報對象是地方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而不是只通知病人戶籍地里長。病人目前的實際所在位置不明,戶籍地也未必是病人離開後可能前往的地方;若只找里長,可能延誤正式通報與跨區域協尋。機構可以依實際需要聯繫家屬、保護人或社區資源,但不能以此取代法定的主管機關及警察通報。

B 病人離院後立即通知家屬辦理出院:錯誤。

擅自離開機構與完成出院是不同事件。病人離院後,機構應先依法律及安全程序通報、確認行蹤並處理尋回,不能因病人不在院內就逕行辦理出院。通知家屬或保護人是讓支持者知道狀況並協助安全處置,不等於取得家屬同意後把病人從治療關係中移除。是否出院、如何銜接後續照護,仍須依病人的法律身分、治療需求與正式程序判定。

C 應立即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協尋:正確。

當精神病人擅自離開精神照護機構且行蹤不明時,機構應立即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積極協尋。這是第 52 條所要求的核心處置,能讓具備跨區域聯繫與尋人職責的機關及早介入,也能降低病人在症狀、判斷力或安全狀況不穩定下於外失聯的風險。實務上仍應同步依規定通知家屬或保護人,並完整記錄離院時間、外觀特徵、可能去處、通報時間及聯繫結果。

D 當警察發現病人時,應予以拘留管束:錯誤。

法律並不是規定警察發現病人後一律拘留或管束。警察應通知原機構帶回,必要時協助送回;後續是否需要其他限制措施,要看病人的法律身分、當下危險性及法定要件,由適當機關依程序處理。把「協助尋回」直接說成「拘留管束」,既擴張了法律文字,也忽略比例原則與病人的基本權利。

答案解析

本題選 C。依《精神衛生法》第 52 條,精神病人擅自離開精神照護機構且行蹤不明時,機構必須立即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積極協尋。通知家屬或保護人是重要的同步措施,但選項 A 將正式通報縮小為里長,選項 B 把失聯誤當成出院,選項 D 則把警察協助尋回誤寫成一律拘留,均不符合法律規定。

護理師在此情境的重點是立即啟動機構內的通報流程,確認主管、家屬或保護人及警察機關的聯繫狀況,提供正確而完整的尋人資訊,並將處置經過記錄清楚。與家屬溝通時應說明目前是協尋與安全處理階段,不應先承諾出院;若病人被尋回,也要依其狀況完成交接、重新評估安全風險與照護需求。

核心知識點

  1. **行蹤不明的法定通報:**精神病人擅自離開精神照護機構且行蹤不明時,立即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積極協尋。
  2. **家屬或保護人通知:**機構也應依規定立即通知家屬或保護人;這和通知主管機關及警察是不同層次的責任,不能互相取代。
  3. **警察發現後的處理:**通知原機構帶回,必要時協助送回,不是對所有病人一律拘留或管束。
  4. **擅離院不等於出院:**失聯事件要先處理尋回與安全,出院須依法律身分、治療需求及正式程序判定。
  5. **護理紀錄:**記錄離院時間、最後出現地點、外觀或衣著、可能去處、通報對象、通報時間、回覆內容及後續交接。
  6. **權利與安全並重:**協尋是為了降低失聯風險與維持照護連續性,任何限制自由的措施都必須符合明確法律依據、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精神衛生法》
  2. 全國法規資料庫:《精神衛生法》第 52 條
  3.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法規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