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專麻通論

病人家屬在病房情緒失控並推倒工作中之專科護理師,雖然專科護理師表示體諒家屬情緒不希望追究,此時醫療機構採取何種處置最適當?

A應將加害人姓名、特徵公布大廳明顯處,以防止其他人被傷害
B應邀集倫理小組會議,徵詢當事人意願後再決定是否通報
C應尊重該醫護人員不提告之意願,決定不通報
D應立即通報警察機關,並啟動保護與關懷機制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醫療機構面對「病人家屬對醫事人員施暴」事件時,應採取的法定處置流程,核心概念為「職場暴力事件之強制通報義務」不因受害醫事人員個人是否願意提告而免除。醫療暴力(medical violence)屬公共危險性質之刑事事件,醫療機構對於工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遭受身體暴力,負有法定通報主管機關(警察機關/衛生主管機關)之義務,同時應同步啟動對受害者的保護與關懷機制,兩者為機構層級應主動履行之責任,並非可依當事人個人意願自行決定是否處理。

選項分析

A.應將加害人姓名、特徵公布大廳明顯處,以防止其他人被傷害——錯誤。公布加害人個資涉及隱私權侵害,且可能刺激加害人情緒、引發二次衝突或報復行為,並非醫療機構面對此類事件的適當處置方式,也不符合現行對醫療暴力事件處理應循法定通報與保護機制之原則,而非以公開揭露方式因應。

B.應邀集倫理小組會議,徵詢當事人意願後再決定是否通報——錯誤。是否通報主管機關屬醫療機構的法定義務,不應以召開倫理小組會議、徵詢受害當事人個人意願作為是否通報的前提。將通報與否交由當事人主觀意願決定,會使機構規避其應主動通報之法律責任,也可能使類似暴力事件因當事人顧慮人情而未被記錄、追蹤,不利於整體職場安全管理。

C.應尊重該醫護人員不提告之意願,決定不通報——錯誤。「提告」屬於受害人於刑事程序中之個人選擇(是否對加害人提出告訴或撤回告訴),與醫療機構是否依法通報主管機關屬於兩件不同層次的事情。機構通報義務不因當事人不願提告而消滅,若僅因當事人體諒家屬情緒即決定完全不通報,將使機構未盡到保護所屬人員及公共安全之責任。

D.應立即通報警察機關,並啟動保護與關懷機制——正確。病人家屬情緒失控並實際推倒工作中之醫事人員,已構成對醫事人員之身體暴力,屬醫療機構應立即通報警察機關處理之事件,且應同步啟動對受害專科護理師之保護與關懷機制(如驗傷、心理諮商、法律諮詢等支持性服務),此為現行對醫療暴力事件的標準因應原則,通報義務不因當事人個人「體諒」或「不希望追究」之意願而免除。

答案解析

本題答案為D。醫療機構對於工作人員於執行職務期間遭受病人或家屬之身體暴力,負有主動通報警察機關之法定義務,此義務屬機構對外部治安與內部人員安全之雙重把關,不因受害人個人是否願意提告、是否體諒對方情緒而受影響;同時機構應同步啟動對受害醫事人員之保護與關懷機制,提供必要的醫療、心理與法律支持,以降低暴力事件對醫事人員身心的衝擊,並嚇阻類似事件再度發生。選項A涉及隱私侵害與二次衝突風險,選項B、C則錯誤地將通報與否交由倫理小組審議或當事人個人意願決定,均不符合現行醫療暴力事件之標準處理原則。

核心知識點

考生應掌握:①醫療機構對工作人員遭受身體暴力事件,負有法定通報主管機關(警察機關)之義務,此義務屬機構責任,不因受害當事人個人意願(如不願提告、體諒對方)而免除;②通報與對受害人的保護關懷機制(驗傷、心理諮商、法律諮詢)應同步啟動,兩者並行而非擇一;③公布加害人個資於公開場所,涉及隱私侵害與引發二次衝突之風險,非適當處置方式;④職場暴力防治屬醫療機構安全管理與職業安全衛生之重要一環,專科護理師應了解機構於此類事件中應主動履行之責任範圍。

參考資料

  1. 醫療暴力之法律規範與應處作法
  2. 危害醫院急診醫療安全之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