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專麻通論

病人家屬在病房情緒失控並推倒工作中之專科護理師,雖然專科護理師表示體諒家屬情緒不希望追究,此時醫療機構採取何種處置最適當?

A應將加害人姓名、特徵公布大廳明顯處,以防止其他人被傷害
B應邀集倫理小組會議,徵詢當事人意願後再決定是否通報
C應尊重該醫護人員不提告之意願,決定不通報
D應立即通報警察機關,並啟動保護與關懷機制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醫療機構面對「病人家屬對醫事人員施暴」事件時,應採取的法定處置流程,核心概念為「職場暴力事件之強制通報義務」不因受害醫事人員個人是否願意提告而免除。醫療暴力(medical violence)屬公共危險性質之刑事事件,醫療機構對於工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遭受身體暴力,負有法定通報主管機關(警察機關/衛生主管機關)之義務,同時應同步啟動對受害者的保護與關懷機制,兩者為機構層級應主動履行之責任,並非可依當事人個人意願自行決定是否處理。

選項分析

A.應將加害人姓名、特徵公布大廳明顯處,以防止其他人被傷害——錯誤。公布加害人個資涉及隱私權侵害,且可能刺激加害人情緒、引發二次衝突或報復行為,並非醫療機構面對此類事件的適當處置方式,也不符合現行對醫療暴力事件處理應循法定通報與保護機制之原則,而非以公開揭露方式因應。

B.應邀集倫理小組會議,徵詢當事人意願後再決定是否通報——錯誤。是否通報主管機關屬醫療機構的法定義務,不應以召開倫理小組會議、徵詢受害當事人個人意願作為是否通報的前提。將通報與否交由當事人主觀意願決定,會使機構規避其應主動通報之法律責任,也可能使類似暴力事件因當事人顧慮人情而未被記錄、追蹤,不利於整體職場安全管理。

C.應尊重該醫護人員不提告之意願,決定不通報——錯誤。「提告」屬於受害人於刑事程序中之個人選擇(是否對加害人提出告訴或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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