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營養食安(2)
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規定,雇主應主動辦理在職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之最低頻率為何?
A每年度一次
B每季一次
C每半年一次
D每兩年一次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管理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線。依據我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附件二的規定,雇主有義務定期為在職的食品從業人員辦理健康檢查,以確保工作人員不會成為食品污染的來源。本題考的是法規明訂的最低檢查頻率,屬於基本的法規記憶重點。
選項分析
(A) 每年度一次 ✅ 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附件二明文規定,雇主每年應主動辦理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至少一次。這是法規所訂的最低頻率,也是正確答案。
(B) 每季一次 ❌ 每季一次的頻率遠高於法規所訂的最低要求。準則並未要求每季都做檢查,此選項不符合法規規定。
(C) 每半年一次 ❌ 每半年一次同樣高於法規最低要求。雖然較頻繁的檢查對衛生管理有益,但法規明訂的最低頻率就是每年一次,而非每半年。
(D) 每兩年一次 ❌ 每兩年一次的頻率低於法規最低要求。間隔過長無法有效監測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態,不符合準則規定。
答案解析
本題答案為 (A) 每年度一次。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附件二明確規定,雇主每年應主動辦理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至少一次。檢查項目包括 A 型肝炎(IgM 抗體檢測)、傷寒(以糞便檢體培養)、出疹、膿瘡、外傷及手部皮膚病等。新進人員則須在到職前經醫療機構檢查合格後才能聘僱。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食品從業人員不會將傳染病或皮膚感染帶入食品製造與處理流程中,保障消費者的飲食安全。
核心知識點
-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是食品業者必須遵守的基本衛生管理規範
- 在職人員健康檢查頻率:每年至少一次;新進人員須在到職前完成檢查
- 健檢重點項目:A 型肝炎(IgM)、傷寒(糞便培養)、出疹、膿瘡、外傷、手部皮膚病
- 罹患上述疾病或受傷的從業人員,應暫停從事與食品接觸的工作
- 114 年 6 月修正版準則維持相同的健康檢查頻率規定,法規持續有效
參考資料
-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附件二(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122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食品從業人員之雇主每年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至少1次」https://legalaffairs.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9DCD6AAC1B9B2ACB&sms=72544237BBE4C5F6&s=B550D9DEE989FF9A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Q&A 問答集 https://www.fda.gov.tw/tc/includes/GetFile.ashx?id=f639081514237676915&type=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