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藥學六(第2次)

依藥事法,如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品之虞時,藥商持有以下許可證應限期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下列何者正確?

A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所有藥品許可證;6 個月
B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必要藥品許可證;6 個月
C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所有藥品許可證;3 個月
D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必要藥品許可證;3 個月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這題考《藥事法》第27-2條的藥品短缺預防性通報。判斷時要同時抓住兩個條件:第一,適用對象不是所有藥品許可證,而是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必要藥品的許可證;第二,若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的可能,原則上要至少提前六個月通報。兩個條件缺一不可,選項只寫對其中一項仍然不正確。

法規題常把「適用對象」和「通報期限」交叉排列,造成四種看似相近的組合。解題時可以先問「哪一類藥品受到特別通報義務規範」,再問「法律要求提前多久」,最後才把兩者配對。另須注意,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造成的例外通報期限,不會改變本題一般情況的六個月規則。

選項分析

  • A:錯誤。 六個月是正確的提前期限,但第27-2條的對象不是所有藥品許可證,而是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必要藥品的許可證;範圍寫得過大。
  • B:正確,也是答案。 持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必要藥品之許可證的藥商,如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之虞,應至少於六個月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選項完整符合對象與期限。
  • C:錯誤。 六個月期限雖然正確,但「所有藥品許可證」不是本條的適用範圍;法規只鎖定公告為必要藥品的許可證。
  • D:錯誤。 必要藥品是正確對象,但一般法定期限是至少六個月前,不是三個月。三十日是發生不可歸責事由而未能提前通報時的特殊期限,不能拿來代替一般規則。

答案解析

本題採公告答案 B。第27-2條的核心是「必要藥品+六個月前」。必要藥品代表其供應中斷可能影響公共衛生或臨床治療,因此藥商在預見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可能供應不足時,須預留時間讓中央主管機關掌握風險並採取因應措施。

A、C 的共同錯誤是把必要藥品擴大成所有藥品;D 則把法定提前期限縮短成三個月。考試看到「所有」與「必要」的對比時,應先回到法條的限定語。另有不可歸責於藥商的天災等情況時,法規另設事件發生後三十日內通報的安排,那是例外情境,不能影響一般題目所問的六個月前通報。

核心知識點

  1. 藥事法第27-2條的義務對象是公告為必要藥品的許可證持有藥商。
  2. 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之虞時,原則上至少提前六個月通報。
  3. 「所有藥品」與「公告為必要藥品」是本題最重要的範圍差異。
  4. 不可歸責事由導致無法提前通報時,另有事件發生後三十日內通報的特殊規定。
  5. 判讀交叉選項時,要同時核對通報對象與期限,不能只看其中一個條件。

參考資料

  1. 藥事法全文(衛生福利部)
  2. 必要藥品清單與短缺通報說明(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3. 必要藥品短缺通報制度說明(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