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專麻通論
根據 113 年 3 月 12 日發布「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專科護理師( 以下簡稱專師 ) 執行職務的範疇,下列敘述何者最不適當?
A專師得自行開立藥物處方供藥師調劑,可事後請醫師核簽
B醫院未訂定該項預立流程,專師就不得代為開立相關醫囑表單
C專師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未及於肌肉及肌腱之表層傷口縫合
D專師得於病歷製作紀錄並署名,其執業紀錄性質仍屬護理紀錄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的是專科護理師在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時,權限如何受到預立醫療流程與法規範圍限制。專科護理師可以執行的工作,必須先有醫院依規定擬訂、核定的流程,並且落在辦法及附表列出的業務內;這不是只要醫師事後簽名,就能把任何超出範圍的行為補成合法。判斷本題時,要分清楚「流程內的相關醫囑表單」與「自行開立藥物處方」不同,也要分清楚醫師事後核對簽署的責任,和專科護理師是否具有獨立處方權,是兩個不同問題。
選項分析
- A:錯誤,也是本題最不適當的敘述。 辦法允許專科護理師依核定流程代為開立流程所規範的相關醫囑表單,但沒有因此授予專科護理師獨立開立藥物處方的權限。藥物處方供藥師調劑,不能僅以「之後請醫師核簽」作為事前沒有合法授權的補救。事後核對與簽署是監督醫師的法定責任,不等於把越出流程或逾越職權的處方行為追認為專科護理師可以自行完成。
- B:正確。 預立醫療流程及標準作業程序須由機構依規定擬訂並核定。若醫院根本沒有訂定、核定該項流程,專科護理師就欠缺代為開立該項相關醫囑表單的流程依據;不能以臨時約定或事後補簽取代機構核定。
- C:正確。 附表一的傷口處置項目明列「未及於肌肉及肌腱之表層傷口縫合」,其前提是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選項內容同時符合行為種類與醫師監督這兩項限制,沒有把表層傷口縫合擴張成所有深部組織修補。
- D:正確。 辦法允許專科護理師製作醫療相關病歷、手術及麻醉紀錄並署名;這是依法完成紀錄的權限,不代表取得醫師身分或獨立處方權。選項保留其執業紀錄仍屬護理紀錄的性質,與法規對職務範圍的區分相符。
答案解析
本題應選 A。法規設計的核心是「預立流程、機構核定、醫師監督、限定業務範圍」四個條件彼此配合。第六條所說的相關醫囑表單,是在核定流程與監督架構內執行的表單作業,不能解釋成專科護理師可以自行開立藥物處方。即使監督醫師依法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核對、簽署或醫囑紀錄,也只是完成監督與紀錄責任,不能改變行為在執行當下是否落在合法流程內。因此 A 把「事後核簽」誤當成「獨立處方權的補正」,是最不適當的敘述。
核心知識點
- 權限來源: 專科護理師的醫療業務權限,來自辦法、附表與醫院核定的預立醫療流程,並受醫師監督。
- 醫囑表單不等於處方: 可代為開立流程內的相關醫囑表單,不代表能自行開立藥物處方供藥師調劑。
- 流程先於執行: 沒有機構核定的流程,就不能以口頭同意、臨時安排或事後簽名取代。
- 紀錄與處方分開: 可以依規定製作病歷或相關紀錄並署名,不表示取得醫師的獨立診療與處方權。
- 傷口處置限制: 表層傷口縫合以未及於肌肉及肌腱者為限,且必須在醫師監督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