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專麻通論
根據台灣現行護理人員法及相關辦法,有關專師的角色定位與其得執行之業務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護理指導及諮詢屬醫療輔助行為,須經醫師同意
B專師有別於進階護理師,從事醫療輔助行為不需醫師指示
C醫院得將專師比照醫師排班值班,獨立執行醫師業務
D專師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護理業務外之部分醫療業務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專科護理師的法律定位要以護理人員法及授權辦法分層理解:護理業務、醫療輔助行為與專科護理師得在醫師監督下執行的部分醫療業務,並不是同一概念。護理指導及諮詢本身列在護理業務;醫療輔助行為則須依醫師指示。專科護理師可以在原有護理業務之外執行法規允許的部分醫療業務,但前提是醫師監督、醫療機構核定的流程與符合資格訓練,不能因此變成可獨立取代醫師的角色。
選項分析
- A:錯誤。 護理人員法第24條將護理指導及諮詢列為護理業務,醫療輔助行為則另列為不同項目。須在醫師指示下的是醫療輔助行為,不能把護理指導及諮詢直接歸類為醫療輔助行為,再以醫師同意作為其必要條件。
- B:錯誤。 專科護理師執行法定醫療業務仍須在醫師監督下,不能因具有專科資格就主張不需要醫師指示或監督。現行辦法把監督說明為醫師對專科護理師的指示、指導或督促,並不等於專科護理師可以脫離醫療團隊自行執業。
- C:錯誤。 專科護理師不是可以比照醫師獨立執行醫師業務的替代角色。可執行的項目、資格與訓練、醫療機構作業小組核定、預立流程及標準作業程序,都要符合相關辦法;醫院不能只用排班或值班安排任意擴張業務範圍。
- D:正確。 護理人員法第24條第三項明定,專科護理師除執行護理人員業務外,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具體仍須落在法規、附表與醫院核定流程允許的部分,不能把這項授權理解為全面獨立行醫。
答案解析
本題要抓住兩個界線:第一,護理指導及諮詢屬於護理業務,不能和醫療輔助行為混稱;第二,專科護理師可以執行的部分醫療業務,是在法律授權與醫師監督架構下的有限範圍。現行辦法所稱監督包括指示、指導或督促,且不以醫師必須一直在現場為必要條件,但仍需要醫療機構完成作業小組及流程核定,並由符合資格與訓練要求的人員依標準作業程序執行。A、B、C都把業務分類、監督或授權範圍說錯,D完整保留了護理人員法的條件,因此答案為 D。
核心知識點
- 護理指導及諮詢是護理業務;醫療輔助行為是另一類,須依醫師指示執行。
- 專科護理師可在護理業務外執行法定部分醫療業務,但前提是醫師監督。
- 醫師監督包括指示、指導或督促,不代表專科護理師可獨立執行醫師業務。
- 執行項目仍受資格訓練、醫療機構作業小組、預立流程與標準作業程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