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專麻通論

有關專師執行預立醫療流程中的「檢驗、檢查之開立」之法律規範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只要醫師於事後 72 小時內補簽名即合法化
B專師可不分科別開立任何檢驗項目
C核對、簽署及記錄,護理機構得以資通訊或傳真方式為之
D高輻射劑量檢查,如電腦斷層則禁止列入流程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的是專科護理師依預立醫療流程開立檢驗、檢查時,哪些條件與紀錄方式受到法規限制。可以代為執行的範圍,必須先受機構核定流程規範,不能把「預立流程」理解成不分科別、任何項目都能開立的全面授權;醫師監督與後續核對、簽署、記錄也各有明確要求。解題時應先抓住法規文字,再辨識選項是否擅自增加七十二小時或高輻射檢查一律排除等條件。

選項分析

  • A:錯誤。 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監督醫師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完成核對及簽署或醫囑記錄,不是七十二小時。更重要的是,事後簽名不是把未經核定流程、超出執行範圍的開立行為當然合法化;時限規範不能取代事前的流程與職務界線。
  • B:錯誤。 專科護理師只能依預立醫療流程所規範的相關醫囑表單執行,還要受到機構核定、適用科別、業務範圍及醫師監督的限制。「不分科別」與「任何檢驗項目」都把有限授權誇大成全面授權,和法規架構不符。
  • C:正確。 第八條第二項明定,前項的核對、簽署及記錄,護理機構得以資通訊或傳真方式為之。這是在符合流程與監督責任的前提下,對辦理方式作出的明文規定,選項內容直接對應法條。
  • D:錯誤。 法規以預立流程、機構核定、醫師監督及業務範圍作為限制,沒有因為檢查具有較高輻射劑量,就規定電腦斷層一律不得列入流程。是否列入仍應依個別機構核定的流程、適用條件與監督安排判斷,不能從「高輻射」四個字推導出全面禁止。

答案解析

本題應選 C。第八條第二項處理的是核對、簽署及記錄的實務方式,明文容許護理機構以資通訊或傳真辦理,因此 C 是唯一直接符合條文的選項。A 混淆二十四小時的法定時限與七十二小時,也把事後簽名誤當成違法開立的補正;B 忽略預立流程與機構核定的範圍;D 則自行創設法規沒有規定的高輻射檢查禁列規則。讀法規題時,應以條文實際列出的程序與條件為準,不能用「任何」「一律」「只要」等絕對語氣擴大或限縮法律效果。

核心知識點

  • 流程授權有限: 可執行的是預立醫療流程所規範的相關醫囑表單,不是所有科別、所有檢驗檢查的概括授權。
  • 核定是前提: 流程須由機構依規定擬訂並核定,之後才有依流程執行的基礎。
  • 時間要記清楚: 監督醫師的核對、簽署或醫囑記錄時限是二十四小時,不是七十二小時。
  • 方式有明文: 核對、簽署及記錄,護理機構得以資通訊或傳真方式為之。
  • 不要自行增加禁令: 法規沒有因電腦斷層的輻射劑量而一概禁止列入流程;仍要回到核定內容、執行範圍與醫師監督條件。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公報: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修正條文
  2. 衛生福利部法規檢索系統: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
  3. 衛生福利部: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及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