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專麻通論

專科護理師執業登記於居家護理所,其執行「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之醫療業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居家護理所應成立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委員會,並由醫師背景的委員擔任召集人
B執行預立醫療流程後,監督醫師不需要到居家護理所,可以傳真方式簽署
C所執行之醫療業務經監督醫師同意後即可執行,不需居家護理所核定
D執登之居家護理所負責人必需為專科護理師,始能針對其所執行業務進行督導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民國 113 年修訂)第 4 條規範,專科護理師執業登記於居家護理所時,執行醫療業務所需的委員會組成、召集人資格、以及監督醫師簽署核定流程的具體規定。本題考的是居家護理所這個特殊執業場域下,制度落地的細節是否正確。

選項分析

  • A. 居家護理所應成立委員會,由醫師背景的委員擔任召集人:辦法規定居家護理所成立的委員會,其成員由醫師及專科護理師組成,但召集人應由「護理機構負責人」擔任,並未規定召集人必須具備醫師背景。因為居家護理所依護理人員法屬於護理機構,其負責人通常本身即為專科護理師(護理人員)背景,此選項與法條規定不符,屬於錯誤敘述。
  • B. 執行預立醫療流程後,監督醫師不需要到居家護理所,可以傳真方式簽署:辦法考量居家護理所的執業型態,明定監督醫師在核對、核定與簽署相關紀錄時,得以資通訊設備或傳真方式完成,不須親自到場,兼顧了居家護理業務的彈性與監督機制的實質有效性,此為正確敘述,也是本題官方答案。
  • C. 醫療業務經監督醫師同意後即可執行,不需居家護理所核定:辦法要求醫療業務的執行仍須經居家護理所(護理機構)核定之預立醫療流程及標準作業程序,並非僅憑監督醫師個人同意即可執行;此選項忽略了機構層級的核定程序,屬於錯誤敘述。
  • D. 執登之居家護理所負責人必須為專科護理師,始能針對其所執行業務進行督導:辦法並未規定居家護理所負責人一定要是專科護理師身分才能督導業務執行;督導的實質內涵在於監督醫師的指示、指導與督促,而非機構負責人的職類限制,此選項與辦法規定不符,屬於錯誤敘述。

答案解析

本題四個選項圍繞居家護理所執行醫療業務時的委員會與監督機制細節。A、D 誤植了對「負責人」或「召集人」職類的限制條件;C 則忽略了機構層級核定流程、僅以監督醫師個人同意取代機構核定,均與辦法規定不符。唯有 B 選項正確反映辦法為居家護理場域設計的彈性簽署機制——監督醫師得以資通訊或傳真方式完成簽署,兼顧居家護理業務特性與監督責任落實,因此正確答案為 B

核心知識點

  • 居家護理所委員會之召集人為護理機構負責人,成員含醫師與專科護理師,並非規定須由醫師背景者擔任召集人。
  • 監督醫師對居家護理業務的核對、簽署可透過資通訊設備或傳真完成,不須親自到場,是辦法因應居家護理執業型態的特別設計。
  • 醫療業務執行仍須經機構核定之預立醫療流程與標準作業程序,監督醫師個人口頭或當場同意不能取代機構層級的核定程序。
  • 居家護理所負責人的職類並非執行業務督導的限制條件,督導核心仍在於監督醫師的指示、指導與督促關係。

參考資料

  1. 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2. 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辦法全文十條說明(衛生福利部官方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