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專麻通論
專科護理師執業登記於居家護理所,其執行「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之醫療業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居家護理所應成立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委員會,並由醫師背景的委員擔任召集人
B執行預立醫療流程後,監督醫師不需要到居家護理所,可以傳真方式簽署
C所執行之醫療業務經監督醫師同意後即可執行,不需居家護理所核定
D執登之居家護理所負責人必需為專科護理師,始能針對其所執行業務進行督導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民國 113 年修訂)第 4 條規範,專科護理師執業登記於居家護理所時,執行醫療業務所需的委員會組成、召集人資格、以及監督醫師簽署核定流程的具體規定。本題考的是居家護理所這個特殊執業場域下,制度落地的細節是否正確。
選項分析
- A. 居家護理所應成立委員會,由醫師背景的委員擔任召集人:辦法規定居家護理所成立的委員會,其成員由醫師及專科護理師組成,但召集人應由「護理機構負責人」擔任,並未規定召集人必須具備醫師背景。因為居家護理所依護理人員法屬於護理機構,其負責人通常本身即為專科護理師(護理人員)背景,此選項與法條規定不符,屬於錯誤敘述。
- B. 執行預立醫療流程後,監督醫師不需要到居家護理所,可以傳真方式簽署:辦法考量居家護理所的執業型態,明定監督醫師在核對、核定與簽署相關紀錄時,得以資通訊設備或傳真方式完成,不須親自到場,兼顧了居家護理業務的彈性與監督機制的實質有效性,此為正確敘述,也是本題官方答案。
- C. 醫療業務經監督醫師同意後即可執行,不需居家護理所核定:辦法要求醫療業務的執行仍須經居家護理所(護理機構)核定之預立醫療流程及標準作業程序,並非僅憑監督醫師個人同意即可執行;此選項忽略了機構層級的核定程序,屬於錯誤敘述。
- **D. 執登之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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