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職治-職治概論

職能治療所針對職能治療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照會、醫囑,應指定場所及人員保管,並各至少保存幾年?

A職能治療紀錄五年,照會醫囑二年
B職能治療紀錄二年,照會醫囑一年
C職能治療紀錄十年,照會醫囑二年
D職能治療紀錄三年,照會醫囑三年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職能治療所依法應保存的,不只有治療師寫下的職能治療紀錄,也包括醫師開具的診斷、照會或醫囑。考題特別問兩種資料是否有不同年限;《職能治療師法》第25條將它們放在同一項規定中,要求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且各至少保存三年。這是兩類資料共同適用的最低保存期限,不能把其他醫療機構或不同法規的病歷年限直接套用到本題。2017年考題所依據的條文,以及現行政府法規彙編列出的第25條,均呈現相同的三年要求。

選項分析

**A 職能治療紀錄五年、照會醫囑二年:不正確。**法條沒有將兩者分設為五年與二年;醫師診斷、照會或醫囑也不能縮短為兩年,因為它們和職能治療紀錄同受至少三年的要求。

**B 職能治療紀錄二年、照會醫囑一年:不正確。**這兩個期限都短於法定最低年限。無論保存的是治療紀錄,或醫師開具的診斷、照會與醫囑,都至少要保存三年。

**C 職能治療紀錄十年、照會醫囑二年:不正確。**題目所問法條並未規定紀錄十年、醫囑二年;它把兩類資料合併規定為至少三年。不要只看到紀錄而忽略醫師文件也在同一條文內。

**D 職能治療紀錄三年、照會醫囑三年:正確。**第25條明列職能治療紀錄,以及醫師開具的診斷、照會或醫囑,要求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三年,與兩個項目各三年的內容相符。

答案解析

判斷時先確認適用對象是「職能治療所」,再對照《職能治療師法》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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