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職治-職治概論

職能治療所應有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始得接受病人施行職能治療。當醫師開具之資料未載明有施行期間者,自醫師開具之日至少屆滿多久失效?

A1個月
B2個月
C3個月
D6個月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的是職能治療所接受醫師診斷、照會或醫囑時的法定有效期間,不是治療師自行決定的療程長短。判斷關鍵在於醫師開具的資料有沒有寫明施行期間:若已載明期間,依該期間到期失效;若沒有載明,則由職能治療所設置標準直接補充規定,自醫師開具之日起屆滿三個月失效。

這個期限是執業流程中的文件效力規則。它保障職能治療的施行具有醫師評估與轉介依據,也避免一份沒有期限的資料長期被沿用。題目問的是「未載明施行期間」的情況,因此要抓住法條指定的三個月,而不是依照一個月、兩個月或六個月等常見的行政期限猜測。

選項分析

  • A 1個月:錯誤。 職能治療所設置標準並未把未載明施行期間的診斷、照會或醫囑設定為一個月有效。不能因為部分醫療文件可能有月度追蹤安排,就把其他規定套用到本題。
  • B 2個月:錯誤。 二個月不是本條對未載明期間資料所定的期限。文件效力不能用治療師預估的治療週期或回診頻率取代法規明文。
  • C 3個月:正確。 法規明定,醫師開具的診斷、照會或醫囑若未載明施行期間,自醫師開具之日起屆滿三個月失效。這就是本題所問的期限。
  • D 6個月:錯誤。 六個月也不是該條文所定期間。即使病人的病況或治療目標可能需要較長時間,仍不能因此延長未載明期間文件的法律效力。

答案解析

本題答案為 C,3個月。閱讀這類法規題時,可先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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