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職治-職治概論

長照機構應督導其所屬登錄之長照人員,就其提供之長照服務有關事項製作紀錄;針對有關醫事照護部分之紀錄,應由該長照機構至少保存幾年?

A1年
B3年
C7年
D10年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長期照顧服務法對長照機構服務紀錄的保存年限,焦點是「醫事照護部分」的紀錄。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38 條第 2 項明定,醫事照護部分的紀錄應依醫事法令保存,並由長照機構至少保存七年;題目問的是機構應保存的最低年限,因此要抓住「至少七年」這個法定下限。

判讀時要把紀錄的性質、負責保存的機構及最低年限一起看。長照服務紀錄可能包含不同服務事項,而這一題已限定醫事照護部分,不能只憑一般長照服務紀錄的印象猜期間。施行細則另說明服務紀錄應包含個人資料、身心狀況、服務內容與執行情形等基本事項;但醫事照護紀錄仍須依相關醫事法規處理,保存年限則回到母法第 38 條明文。

選項分析

  • A,1 年:不正確。 一年低於法律明定的七年最低保存期間,長照機構不能以只保存一年符合本題所問的義務。
  • B,3 年:不正確。 三年同樣未達七年下限。只要題目問的是醫事照護紀錄,不能把較短年限當成此條規定的答案。
  • C,7 年:正確。 第 38 條第 2 項使用「至少保存七年」的規定;七年正是題目所問最低年限。它也同時保留依醫事法令辦理的要求。
  • D,10 年:不正確。 十年比七年長,但本題詢問法律訂定的最低期間,不是讓考生選一個更長、看似更保險的數字。該條明文的下限是七年,並非十年。

答案解析

答案為 C,七年。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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