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職治-職治概論
關於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的薪資問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依其產能核薪
B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
C薪資由進用單位決定,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D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庇護性就業是為工作能力或工作適應仍需要支持的身心障礙者提供工作機會與必要協助。薪資規則有一般受僱原則,也有庇護性就業的特別安排;判斷本題時,應先辨認題目已限定為「庇護性就業」,再套用該特別規定。法規允許依工作者的產能計薪,薪資須由進用單位與工作者議定,並送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核備,因此可能低於基本工資。題目詢問「何者錯誤」,官方答案為 B、C、D;A 符合庇護性就業薪資規定。這幾項差異可由薪資如何計算、由誰共同議定,以及是否適用基本工資底線三個面向逐一判斷。
選項分析
A「得依其產能核薪」正確。庇護性就業制度考量工作者的實際工作能力與產出,法律明定薪資得依產能計算。這是本題的特別規定,不能只拿一般受僱者的計薪方式直接套用;依產能計薪也不代表可以任意決定,仍須遵守議定及核備程序。
B「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錯誤。身心障礙者的一般受僱薪資有同工同酬原則,但本題問的是庇護性就業,該情況另有依產能核薪的規定。若把一般原則不加區分地套用到庇護性就業,就會忽略法律對此種支持性工作安排所設的薪資方式。此選項把一般原則當成庇護性就業必須遵循的計薪標準,因此不符合本題適用的特別規定。
C「薪資由進用單位決定,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錯誤。法規不是授權進用單位單方面決定薪資,而是由進用單位與庇護性就業者協議,再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核備。核備程序與雙方議定的要求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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