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職治-職治概論
依據職能治療師法,職能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但下列何種情況不在此限?
A戶籍與執業所在地不相同者
B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
C同時具有職能治療生資格者
D執業性質屬兼職者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職能治療師法》原則上將執業登記限制在一處,讓主管機關能明確掌握職能治療師的執業處所與責任歸屬。第9條但書另列出可跨處所執業的例外:機構間支援,或事先報准。2017年考題所引用的版本已包含這兩種情形;112年修法更新可登記的場所類型時,仍保留相同但書。因此作答要對照法條明列的例外,不能假設戶籍不同、兼職或另外具備相關資格就能多處執業。
選項分析
**A 戶籍與執業所在地不相同:不正確。**法條限制的是執業處所,不是要求戶籍地必須與執業地一致,也沒有把兩地不同列為例外。職能治療師仍須依法辦理執業登記;戶籍和工作地的關係不能取代第9條的但書條件。
**B 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正確。**第9條明文規定,機構間支援或事先報准者不受「執業以一處為限」的原則拘束。兩種情況以「或」連接,任一法定情況成立即屬題目所問的例外。應注意文字是機構間支援或事先報准,不是單憑自行安排多處工作即可。
**C 同時具有職能治療生資格:不正確。**第9條但書沒有因另有職能治療生資格而增加執業處所的豁免。資格種類和可登記幾處是不同問題,不能由具有另一張證書推論可以不受一處限制。
**D 執業性質屬兼職:不正確。**兼職身分本身沒有列在法條例外內。即使工作時數較少或只在另一處定期提供服務,也不能只以「兼職」作為跨處所執業的法定依據;仍要符合機構間支援或事先報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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