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專師通論
病人 40 歲初次診斷末期腎臟疾病,評估符合接受腎臟移植條件。一年半前與 38 歲配偶結婚,配偶曾於26歲捐贈部分肝臟給父親,此次知悉丈夫病況,再次提出活體捐贈申請。此時專科護理師可提供何項建議?
A與受贈者結婚未滿兩年,配偶不符合捐贈條件
B配偶於完成書面同意後,始可安排進入捐贈評估
C受贈者於結婚後一年診斷,配偶符合捐贈條件
D配偶曾捐贈部分肝臟,不符合腎臟捐贈條件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聚焦於臺灣《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8 條對活體捐贈者身分資格的規範,特別是配偶捐贈者的婚姻年限條件與例外情形。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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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與受贈者結婚未滿兩年,配偶不符合捐贈條件」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8 條規定,配偶須與捐贈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待移植者於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須接受移植治療者,不受此限。本案例夫妻結婚 1.5 年,且病人在結婚滿一年後才診斷為末期腎臟疾病,符合例外,因此選項 A 錯誤(官方法規: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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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B「配偶於完成書面同意後,始可安排進入捐贈評估」 活體捐贈除捐贈者自由意志下的書面同意及最近親屬書面證明外,還須接受專業的心理、社會及醫學評估,並經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才可進行移植手術相關安排。單有書面同意並不足以完成法定程序,故此選項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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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C「受贈者於結婚後一年診斷,配偶符合捐贈條件」 精準反映第 8 條的例外規定:待移植者於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須接受移植治療時,即使配偶尚未結婚二年以上,仍不受二年門檻限制。本例病人結婚 1.5 年後才被診斷為末期腎臟疾病,配偶符合捐贈對象的身分條件,因此選項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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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D「配偶曾捐贈部分肝臟,不符合腎臟捐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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