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藥學六(第2次)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有關醫師處方藥品,如未註明不可替代時之調劑,下列何者最適當?
A僅在缺藥時,得以外銷專用藥取代
B藥師得依法,逕以學名藥替代
C可徵得病人同意自付差額後,以較高價他廠牌藥替代,但不包括癌症用藥
D若未告知保險對象,則不得以同成分、同劑型、同含量其他廠牌藥品替代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26條規定:當醫師處方藥品未在品名後標註「不可替代」時,藥師(含藥劑生)得以「同成分、同劑型、同含量」之其他廠牌藥品,或同功能類別之特殊材料,在「價格相同或較低」的前提下替代,並「必須告知保險對象」。這條文奠定了我國所謂「三同替代」與「告知義務」的法源依據。(lawplayer.com)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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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僅在缺藥時,得以外銷專用藥取代
→ 法條未把「缺藥」當作替代的必要前提,也未允許使用僅供外銷的藥品;因此此說並不符合26條。 -
選項B
藥師得依法,逕以學名藥替代
→ 雖然26條允許藥師以同成分等「三同」藥物(多為學名藥)替代,但仍須「告知保險對象」且不得高於原處方價格。題干未提及告知義務及價格限制,表述不完整,屬於片面敘述。 -
選項C
可徵得病人同意自付差額後,以較高價他廠牌藥替代,但不包括癌症用藥
→ 26條明定替代藥價格須「相同或較低」,並無病人同意自付差額即可開高價藥之規定,亦未排除癌症用藥;與法條相牴觸。 -
選項D
若未告知保險對象,則不得以同成分、同劑型、同含量其他廠牌藥品替代
→ 完全契合2
...(解析預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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