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專師通論

專科護理師執業登記於居家護理所,其執行「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之醫療業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居家護理所應成立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委員會,並由醫師背景的委員擔任召集人
B執行預立醫療流程後,監督醫師不需要到居家護理所,可以傳真方式簽署
C所執行之醫療業務經監督醫師同意後即可執行,不需居家護理所核定
D執登之居家護理所負責人必需為專科護理師,始能針對其所執行業務進行督導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聚焦「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中,專科護理師於居家護理所執行預立特定醫療流程時,監督醫師是否需親自到場及簽署的規定。

選項分析

  • 選項A
    說居家護理所需成立「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委員會」,並由具有醫師背景的委員擔任召集人。
    法規第 4 條明訂,醫療機構須成立「專科護理師作業小組」,由副院長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故並非「委員會」也非由醫師背景的委員召集;家護所亦無「副院長」職級可對應 (mohw.gov.tw)。

  • 選項B
    執行預立醫療流程後,監督醫師不需到居家護理所,可傳真方式簽署。
    法規第 2 條訂義監督不以醫師親自到場為必要,第 7 條亦規定監督醫師得於24 小時內完成書面核簽,並未限制需親自到場簽名,因此監督醫師可採傳真或其他遠距方式簽署 (mohw.gov.tw)。此述最符合規範。

  • 選項C
    執行之醫療業務經監督醫師同意後即可實施,不須居家護理所核定。
    法規第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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