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專麻通論
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病人就診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其所判斷之適當時機及方式,將病人之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相關事項告知本人。下列何者為亦得告知其關係人的要件?
A關係人要求告知
B不會造成病人傷害
C病人未明示反對
D病情已進展至末期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的是《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有關醫療告知義務的規定。這部法律以「病人自主」為核心精神,明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適當時機及方式,將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相關事項,優先告知病人本人;只有在符合特定要件時,才「亦得」告知病人的關係人(如配偶、親屬、法定代理人、醫療委任代理人等)。考生需精確記住這個要件是什麼,而不是憑直覺猜測。
選項分析
- A(關係人要求告知)— 法條並未規定「關係人主動要求」即可作為告知關係人的要件。若僅憑關係人單方要求就告知病情,反而可能違反病人的隱私與自主意願,非法條所定的要件。
- B(不會造成病人傷害)— 這是醫療上「治療性隱瞞」(therapeutic privilege)常見的考量因素之一,但並非《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規定得告知關係人的法定要件,法條沒有以「是否造成傷害」作為判斷基準。
- C(病人未明示反對)— 正確答案。《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明文規定:病人未明示反對時,醫療機構或醫師「亦得」將上述事項告知其關係人。也就是說,本人享有最優先且最主要的知情權,關係人的知情權是附隨、次要且有條件的,唯有病人沒有明確表示反對時,才可以延伸告知關係人。
- D(病情已進展至末期)— 病情是否進展至末期,與是否可告知關係人並無法條上的直接關聯;末期病人的相關規定散見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或病人自主權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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