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專麻通論
病人往生後,照護該病人的專科護理師想把病人與子女互動的故事寫成「敘事護理」發表。依據現行法律,該專科護理師發表病人的故事必須符合下列何項條件?
A人體試驗委員會 ( IRB ) 審查通過
B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C專科護理師作業小組核准
D發表內容無法識別病人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的是個人資料保護法對病歷、醫療等特種(敏感)個人資料之保護規定,以及醫療法與醫師法對醫事人員保密義務之要求,延伸到「病人往生後」是否仍受保護、專科護理師欲將病人真實故事寫成敘事護理發表時,依法應具備的條件。此類題目常見於臨床倫理/法規考科,重點在於區辨IRB審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機構內部核准、去識別化等不同機制各自適用的情境與法律效力。
選項分析
- A:❌ 人體試驗委員會(IRB,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審查通過,適用於人體研究/人體試驗案件,例如涉及介入性研究、生物檢體採集分析、需要嚴謹研究倫理審查的學術研究計畫;單純將個案照護經驗寫成敘事護理發表,性質上非屬人體研究,不必然需要IRB審查,此選項非本題法定必要條件。
- B:✅ 正確答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病歷、醫療等資訊屬特種(敏感)個人資料,原則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除非符合法定例外情形,其中一項即為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病人已往生時,實務上由具繼承權之親屬/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同意權。醫療法與醫師法亦規定醫事人員對因業務知悉之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負保密義務,即使病人已過世,其醫療隱私仍受保護,並非當然可自由發表,故須取得病人之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方符合現行法律規定。
- C:❌ 「專科護理師作業小組核准」並非法定發表要件,作業小組性質上屬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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