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專麻通論
病人 40 歲初次診斷末期腎臟疾病,評估符合接受腎臟移植條件。一年半前與 38 歲配偶結婚,配偶曾於 26 歲捐贈部分肝臟給父親,此次知悉丈夫病況,再次提出活體捐贈申請。此時專科護理師可提供何項建議?
A與受贈者結婚未滿兩年,配偶不符合捐贈條件
B配偶於完成書面同意後,始可安排進入捐贈評估
C受贈者於結婚後一年診斷,配偶符合捐贈條件
D配偶曾捐贈部分肝臟,不符合腎臟捐贈條件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條有關活體腎臟捐贈之親屬關係與時間要件,尤其是配偶捐贈的「結婚年限」規定與其但書例外情形。依法規,活體器官捐贈之受贈者須與捐贈者具備特定親屬關係,配偶捐贈須符合「生有子女」或「結婚滿二年以上」其中一項要件;但若受贈者是在結婚滿一年後才經醫師診斷須接受移植治療,則不受結婚二年之限制,可視為例外情形。本題須套用時序(結婚時間、診斷時間)判斷配偶是否符合捐贈資格,並釐清「曾捐贈其他器官」是否影響日後再次捐贈不同器官之資格。
選項分析
A. 與受贈者結婚未滿兩年,配偶不符合捐贈條件 — ❌(錯誤) 雖然配偶與病人結婚僅一年半,未滿法規原則規定之二年,但本題受贈者是在結婚一年半後(即結婚滿一年之後)才初次診斷末期腎臟疾病,符合法規但書「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須接受移植治療」之例外情形,不受結婚二年限制,故配偶仍符合捐贈條件。
B. 配偶於完成書面同意後,始可安排進入捐贈評估 — ❌(錯誤) 活體器官捐贈流程順序應為先進行醫學與心理社會評估,確認捐贈者健康狀況與自願性後,再由捐贈者簽署書面同意(知情同意),並經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此選項將流程順序顛倒,書面同意應在完整評估與說明之後才簽署,而非簽署同意後才開始評估。
C. 受贈者於結婚後一年診斷,配偶符合捐贈條件 — ✅(正確=本題答案) 本題受贈者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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