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專麻通論

麻醉同意書應由病人親自簽名,但病人因故無法為同意之表示時,得由關係人簽名。所謂「關係人」不包括:

A外科主治醫師
B警察
C肇事駕駛
D同性伴侶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的是醫療法(Medical Care Act)第63條關於手術與麻醉同意書簽署制度中,「關係人」的定義與範圍。這是臨床工作中常會遇到的醫療同意權(informed consent)基本法規觀念:當病人本人無法親自簽具同意書時,究竟哪些人可以代為簽署。

選項分析

  • A:外科主治醫師— ✅(本題為反向題,「不屬於關係人」者即為答案)。外科主治醫師是實施手術、負說明義務(duty to inform)的醫療提供方本身,其角色是向病人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成功率與可能併發症以「取得」同意,而非代替病人「表示」同意。若由執刀醫師自行簽署同意書,將形成球員兼裁判之利益衝突,明顯違背同意書制度設計初衷,故不屬於「關係人」範疇。
  • B:警察— ❌ 屬於「關係人」。依衛福部「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軍警消防人員屬於依法令對病人負有保護義務之人,符合關係人定義(如處理意外事故現場、對無法辨識身分之傷病人提供必要協助)。
  • C:肇事駕駛— ❌ 屬於「關係人」。指導原則明文將肇事駕駛人列為對病人負有相關保護或協助義務之人,於緊急送醫情境中可能是唯一在場、能配合醫療機構完成同意程序之人。
  • D:同性伴侶— ❌ 屬於「關係人」。手術同意書已改版加註「不分性別」,明確放寬同居人(含同性伴侶)以與病人有特別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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