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專麻通論

依據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有關醫療爭議處理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處理程序中,醫療機構可以拒絕提供病人的病歷資料
B可以透過調解、仲裁或訴訟等多種方式進行
C處理必須在法院中進行,不可選擇其他方式
D調解成功後,仍然需要經過法院的最終審判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醫預法)於民國111年6月22日制定公布,1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是台灣近年醫療糾紛處理制度的重大變革。立法精神強調「即時關懷」「調解先行」「事故預防」三大原則,目的是在醫療爭議發生初期即介入溝通關懷,並優先透過調解機制化解爭議,降低進入冗長訴訟程序的比例,促進醫病關係和諧。本題考的是醫預法對於「醫療爭議處理方式」的具體規定。

選項分析

逐一檢視四個選項:

A(❌):處理程序中,醫療機構可以拒絕提供病人的病歷資料。此敘述錯誤。醫預法明文規定,醫療機構於醫療爭議發生後,應於一定期限內(3個工作日內)主動提供病歷複製本及中文病歷摘要予病人或其家屬,並非可以拒絕提供,此規定正是為落實「即時關懷」原則、避免資訊不對等使爭議惡化。

B(✅ 正確答案):可以透過調解、仲裁或訴訟等多種方式進行。此敘述正確。醫預法採「調解先行」原則,規定醫療爭議發生後,應先經地方衛生局所設之醫療爭議調解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立時,當事人仍可依循仲裁或訴訟等其他法律途徑處理,因此醫療爭議的處理管道本就涵蓋調解、仲裁、訴訟等多元方式,並非僅限單一途徑。

C(❌):處理必須在法院中進行,不可選擇其他方式。此敘述錯誤,與醫預法「調解先行」的立法精神相反。醫預法鼓勵當事人優先透過非訟的調解機制處理爭議,僅在調解不成立時才會進入訴訟程序,並非強制一律要在法院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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