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專師通論

發生醫療事故後,病人家屬情緒激動並表示將提起訴訟,根據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發布之「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下列處置原則何者正確?

A為避免日後訴訟不利,醫事機構得暫時拒絕提供病歷複製本,直到法院正式發函要求
B未申請調解會調解而逕行提出醫療爭議民事訴訟者,法院應移付調解會先行調解
C醫療機構應於事故發生後 1 個月內,向病人或家屬說明及提供關懷協助
D醫師認定處置無疏失時,醫療機構得免除說明、溝通及關懷義務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的是醫療事故發生後,醫療機構對病人及家屬所負的說明、溝通、關懷,以及醫療爭議進入民事訴訟前的調解程序。判斷重點有兩個:一是法律規定的期限不能任意延後,二是民事訴訟前的調解要求,和醫療機構是否自認有疏失是不同問題。即使家屬情緒激動或表示要提告,醫療機構仍須依法律提供必要協助,也不能用避免訴訟不利作為拒絕病歷複製本的理由。

選項分析

  • A:錯誤。 醫療事故爭議發生後,病人等提出病歷複製本申請,醫事機構應依規定提供病歷及併同保存的同意書複製本。法律沒有授權醫療機構因擔心日後訴訟不利,就暫時拒絕提供,亦不以法院先發函為必要條件。
  • B:正確。 醫療事故民事爭議原則上應先依本法申請調解;若尚未申請調解就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第一審法院應移付管轄調解會先行調解。因此這個選項正確描述了先行調解的法律效果。
  • C:錯誤。 醫療機構不是等到事故後一個月才處理,而是應於醫療事故發生的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病人、家屬或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把五個工作日改成一個月,已改變法定期限。
  • D:錯誤。 說明、溝通及關懷義務是以醫療事故發生為啟動事由,並非以醫師認定有無疏失為前提。醫師或機構認為處置沒有疏失,不能因此免除依法成立的關懷與溝通責任。

答案解析

本題答案為 B。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第1項要求,醫療爭議在提起民事訴訟前,應先依本法申請調解;第2項再規定,未申請調解而逕行起訴時,第一審法院應移付管轄調解會先行調解。這表示法院會把案件導入法定調解程序,並不是因為醫療機構已承認責任,也不是要等醫療機構同意才開始。

同一法第6條要求醫療機構於事故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與關懷;第10條則規範病歷複製本的提供期限。這些義務在爭議初期就要履行,不能以可能訴訟、尚未判斷責任或醫師主觀認定無疏失為由取消。

核心知識點

  • 先調解後民事訴訟: 未先申請調解而直接起訴,第一審法院應移付管轄調解會先行調解。
  • 說明與關懷期限: 醫療事故發生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醫療機構應完成說明、溝通及協助關懷。
  • 病歷取得權: 申請病歷複製本後,醫事機構應依規定期限提供,不能以防禦訴訟為由暫拒。
  • 責任判斷不影響初期義務: 是否有醫療疏失,須依後續調查或程序判斷;不能用單方認定取代法定溝通。
  • 日期辨識: 民國112年12月28日對應相關子法發布;母法公布日、施行日與子法發布日要分開辨認,但不影響本題第15條的判定。

參考資料

  1.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2. 指定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日期
  3.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相關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