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專麻通論
依據民國 111 年 6 月 22 日公布之「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醫療機構應於醫療事故發生之翌日起多少個工作日內,向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
A三個工作日
B五個工作日
C七個工作日
D十個工作日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中,醫療機構於醫療事故發生後應履行說明溝通義務的法定期限。這部法律於民國 111 年 6 月 22 日公布,是我國近年醫療糾紛處理制度的重大變革,核心精神是把過去「醫療事故發生後容易走向訴訟對立」的模式,轉向「及早溝通、關懷、調解」的非訟途徑,希望在事故發生初期就啟動關懷機制,讓病人、家屬能盡快獲得說明與協助,同時也降低醫病雙方對立、減少不必要的司法訟累。
法律明確規定,醫療機構應成立醫療事故關懷小組(或由專業人員、專業機構團體代為執行,適用於一定規模以下的醫院及診所),並且必須在醫療事故發生之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主動向病人、家屬或其法定代理人進行說明、溝通,並提供必要的協助及關懷服務。這個時限設計的用意,是要求醫療機構不能拖延、迴避溝通,而是要在事故發生後盡快啟動人性化的關懷程序,讓病人及家屬感受到醫療機構的誠意與責任感,同時也為後續可能進行的調解程序建立信任基礎。
選項分析
A. 三個工作日(非正確答案) 三個工作日並非法律規定的期限。若採用過短的期限,恐怕會讓醫療機構在事故發生初期(往往還需要進行內部釐清、確認事實經過)就被迫倉促與家屬溝通,反而可能因資訊不完整而引發更多誤解。這並非法條所定的正確期限。
B. 五個工作日(正確答案) 依據「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的規定,醫療機構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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