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專麻通論

依據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病人自主權利法」所規範之「預立醫療決定」簽署,下列何者錯誤?

A預立醫療決定書完成後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即具有撤除維生醫療之效力
B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
C須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
D須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病人自主權利法(Patient Right to Autonomy Act)是台灣第一部完整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民國105年公布、108年施行,110年1月20日修正部分條文。核心制度為「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ecision, AD),病人可事先表明在特定臨床條件下,是否接受維持生命治療與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等醫療照護。要完成一份有效的AD,必須經過完整的法定程序: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醫療機構核章、公證或見證,最後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將結果註記於病人的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健保卡)上。本題考的是這一連串程序中,「健保卡註記」到底代表什麼法律效果,容易與「臨床上真正啟動撤除維生醫療」混淆。

選項分析

逐一檢視四個選項:

A(❌ 錯誤敘述=本題答案):預立醫療決定書完成後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即具有撤除維生醫療之效力。這句話把兩件不同層次的事情混為一談。健保卡註記,代表的是「這份預立醫療決定文件本身正式生效」,也就是病人的意願已完成法定登錄程序、具備法律效力;但這與「臨床上實際撤除、終止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要真正啟動撤除維生醫療,病人還必須符合法定五款臨床條件之一(如末期病人、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疾病狀況),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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