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專麻通論

依據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修正「護理人員法」規範,專科護理師與護理師執業最大的差異是專科護理師可執行下列何項?

A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B護理指導及諮詢
C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D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護理人員法(Nurse Act)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後,持續明確劃分護理人員(含護理師、護士)之基本業務範圍,以及專科護理師(nurse practitioner, NP)額外具備之執業權限。理解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所有護理人員皆可執行之基本業務」與「僅專科護理師方可執行之額外業務」兩個層次。

選項分析

A. 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此敘述錯誤(非本題所問之「最大差異」)。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屬護理人員法所定護理人員之基本業務範圍,凡合法執業之護理師(含一般護理師與專科護理師)皆可依法執行,並非專科護理師專屬或與一般護理師的最大差異所在。

B. 護理指導及諮詢——此敘述錯誤(非本題所問之「最大差異」)。護理指導及諮詢同樣屬於所有護理人員依法即可執行之基本業務,不論是否具備專科護理師資格,皆在其法定執業範圍內,不構成兩者間的最大差異。

C. 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此敘述錯誤(非本題所問之「最大差異」)。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亦屬護理人員法所定護理人員之基本業務範圍,一般護理師與專科護理師皆可執行,同樣不是兩者間執業範圍的關鍵區別。

D. 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此敘述正確。護理人員法明定,專科護理師及訓練期間專科護理師,除得執行前述護理人員之基本業務外,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醫療輔助行為以外之特定醫療業務項目,依授權訂定之辦法附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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