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專麻通論

依據民國 98 年 7 月 8 日修正「優生保健法」人工流產之施行情事,不包括下列何者?

A配偶罹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B五等親親屬患有礙優生之傳染性疾病
C醫學認定分娩將危害其精神健康之診斷證明
D害怕懷孕會加劇脊柱變形之軟骨病者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的是民國98年7月8日修正版「優生保健法」第9條,關於人工流產合法施行情事的範圍。這條法規列出六款可以合法施行人工流產的情況,包含本人或配偶罹患遺傳性疾病、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四親等以內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醫學理由認定懷孕或分娩有生命危險或身心健康危害之虞、胎兒有畸形發育之虞、被強制性交或誘姦受孕、懷孕或生產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等。本題屬反向題,要找出「不包括」的選項。

選項分析(本題為反向題,✅代表屬於法定情事、❌代表答案)

A. 配偶罹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屬於法定情事之一。優生保健法第9條明文規定「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病」者,可依法施行人工流產,配偶罹患遺傳性疾病即屬此款範圍。

B. 五等親親屬患有礙優生之傳染性疾病——❌ 不屬於法定情事,為本題答案。法條規定的血親範圍是「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五等親已超出四親等以內血親的範圍;而且法條針對血親所列的疾病種類只限「遺傳性疾病」,並未包含「傳染性疾病」。這個選項同時犯了兩個錯誤——親等超過範圍、疾病種類不符,因此完全不在法定施行人工流產的情事之內。

C. 醫學認定分娩將危害其精神健康之診斷證明——✅ 屬於法定情事之一。法條規定「醫學上理由,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之虞者」,經醫學認定分娩會危害精神健康,即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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