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專師通論
根據「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下列何者對醫師監督之敘述最適當?
A必須全程在病人床邊監督
B必須於同一病房內監督
C不限於親自在場,可採指示、指導或督促方式
D僅能採電話監督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的是「醫師監督」在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時的法律定義。監督的重點是醫師對專科護理師提供指示、指導或督促,使執行行為落在核定流程與法定範圍內;法規並未把監督理解成醫師必須全程站在病人床邊,也沒有設定一定要在同一病房的空間條件。判斷選項時,要避免把「不以親自在場為必要」誤讀成沒有監督,也要避免把電話這種溝通媒介誤當成唯一合法監督方式。
選項分析
- A:錯誤。 辦法明定醫師監督不以親自在場為必要,因此不要求醫師從頭到尾在病人床邊。醫師仍須在其監督責任範圍內提供適當的指示、指導或督促,重點是實質監督,而不是固定的站立位置。
- B:錯誤。 法規沒有規定醫師必須和專科護理師位於同一病房。若把同一病房當成必要條件,就會增加條文沒有設定的空間限制;合法與否仍應回到醫療業務是否屬於核定流程、醫師是否完成相應監督,以及紀錄是否依規定辦理。
- C:正確。 這個選項直接反映辦法對監督的定義:可透過指示、指導或督促完成,且不以醫師親自在場為必要。它同時保留了醫師監督的實質要求,也沒有把監督方式錯誤限縮為某一個地點或媒介。
- D:錯誤。 辦法列出的監督內涵是指示、指導或督促,並沒有規定只能用電話。電話可能是溝通方式之一,但不能由此推導出只有電話監督才合法;面對面、電子或其他能完成適當指示與紀錄的方式,仍須依機構流程及實際監督責任判斷。
答案解析
本題應選 C。第二條第二項把監督具體化為醫師對專科護理師所為的指示、指導或督促,並明文說明不以醫師親自在場為必要。因此 A、B 把監督錯誤限縮成床邊或同一病房內的持續在場,D 則把監督錯誤限縮成電話。正確理解是:醫師不必被固定在某個空間,但仍要以能負起專業責任的方式提供指示、指導或督促,讓專科護理師在核定流程及法定範圍內執行業務。另須注意,辦法第八條所說的二十四小時內核對、簽署或醫囑紀錄,是特定紀錄責任的時限,不能反過來改寫第二條對監督方式的定義。
核心知識點
- 監督的法定內容: 指示、指導或督促,是醫師監督的核心,不是單純人在附近。
- 不以親自在場為必要: 法規沒有要求全程床邊,也沒有要求醫師與專科護理師必須在同一病房。
- 媒介不是監督定義: 電話、電子或面對面溝通都只是可能的溝通媒介,不能把電話說成唯一方式。
- 監督不等於放任: 不要求親自在場,不代表專科護理師可以脫離醫師指示、指導或督促自行擴張業務。
- 區分紀錄時限: 二十四小時內的核對、簽署或醫囑紀錄要求,與監督是否必須親自在場是不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