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12 年之護理人員法各項條文中,對於護理人員執業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的是民國 112 年修正《護理人員法》中,護理人員取得並維持執業資格的幾個不同法律概念。最容易混淆的是「護理師證書」與「執業執照」:護理師證書是通過專門職業考試、取得護理師資格的證明;執業執照則是向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後,實際從事護理工作所需的執業文件。法律第 8 條所說每六年接受繼續教育、辦理更新的對象是執業執照,不是護理師證書,因此 B 的敘述錯誤。
解題時要把題目分成三層:第 8 條處理執業登記、執業執照與六年更新;第 10 條處理加入所在地護理人員公會;第 24 條處理護理業務與醫療輔助行為。題目問「何者錯誤」,只要抓出 B 把更新標的寫錯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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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必須加入執業所在地之護理師護士公會:正確。第 10 條規定,護理人員非加入所在地護理人員公會,不得執業。選項使用「護理師護士公會」的說法,所指的是護理人員執業所在地的公會;考試判斷重點是加入所在地公會是執業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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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每六年辦理護理師證書更新:錯誤,為本題答案。第 8 條規定,護理人員執業後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的繼續教育,始得辦理的是「執業執照更新」。護理師證書不是依這項六年週期更新,因此不能把兩者視為同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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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向執業所在地之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正確。第 8 條要求護理人員向執業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並領有執業執照。選項以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概括表示地方主管機關,符合執業所在地辦理登記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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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指示下行之:正確。第 24 條明定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指示下執行。護理人員雖可依法執行相關護理業務,但醫療輔助行為仍有醫師指示的法律界線,不能自行擴張為不受指示的獨立醫療處置。
答案解析
本題答案為 B。第 8 條的關鍵句是「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它規範的是持續執業所需的許可文件。護理師證書代表個人已取得護理師資格,與執業執照的申請、登記及更新功能不同。看到「每六年」時,應立即聯想到繼續教育與執業執照更新,而不是重新更新護理師證書。
其他三項分別對應第 10 條、第 8 條及第 24 條:執業須加入所在地護理人員公會;執業須向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領有執業執照;醫療輔助行為須在醫師指示下行之。掌握條文所規範的對象與文件名稱,就能排除 B。
核心知識點
- 護理師證書與執業執照不同:前者證明專業資格,後者是於特定所在地合法執業的文件。
- 第 8 條: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每六年完成規定繼續教育後,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 第 10 條:護理人員非加入所在地護理人員公會,不得執業。
- 第 24 條: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指示下行之。
- 法規題判讀技巧:先圈出年限、文件名稱、主管機關與行為限制,再逐一對照條文,特別留意「證書」與「執照」不可互換。這類法規題常用一個名詞替換製造陷阱,看到週期與文件就要逐字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