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營養公衛(2)

依據營養師法,營養師若以通訊方式執行營養師業務,應事前報請下列那個單位核准後始得為之?

A執業所在地營養師公會
B中央主管機關
C執業單位
D執業登記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的是營養師法中關於通訊執業的規定。2023 年立法院三讀通過營養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營養師得以通訊方式(例如視訊諮詢)執行業務的規定,但必須事先取得核准才能合法進行。核准的單位是「執業登記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也就是地方衛生局,而不是中央主管機關或營養師公會。這道題需要區分「誰訂辦法」和「誰核准」的差異。

選項分析

(A) 執業所在地營養師公會 營養師公會是專業團體的自律組織,負責會員管理、繼續教育與專業倫理自律,但並不具備行政核准的法定權限。通訊執業的核准屬於政府行政主管機關的職權,公會無法代行此行政處分。

(B) 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依營養師法第 12 條後段規定,負責訂定通訊方式之執行條件、應檢附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也就是說,中央訂規則,但個別營養師申請通訊執業的核准權不在中央。這是本題最容易混淆的選項。

(C) 執業單位 執業單位是營養師實際工作的場所(如醫院、診所、長期照顧機構、營養諮詢機構等),屬於僱用或合作的民間單位,並非法定的衛生主管機關,沒有核准通訊執業的行政權限。

(D) 執業登記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 營養師法第 12 條明確規定,營養師以通訊方式執行業務,應事前報經「執業登記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這與其他醫事人員法規的通訊執業核准架構一致,核准權歸屬地方層級的衛生主管機關(即地方衛生局)。

答案解析

本題答案為 (D)。營養師法第 12 條的重點在於區分兩個層級的權責:中央主管機關負責訂定通訊執業的相關辦法(規則制定),而地方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衛生局)負責核准個別營養師的通訊執業申請(個案核准)。考生需注意「訂辦法」與「核准」是不同的行政行為,分屬不同層級的主管機關。此外,營養師法的通訊執業規定與其他醫事人員法(如護理人員法、物理治療師法)架構類似,都以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作為核准單位,是考試常見的出題方向。

核心知識點

  • 營養師通訊執業須事前報請「執業登記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 中央主管機關負責訂定通訊執業辦法,但核准權在地方
  • 營養師公會與執業單位均無行政核准權限
  • 此架構與其他醫事人員法規的通訊執業核准機制一致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