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專師通論
某專師照護一名知名人士病人,非照護單位同仁因好奇詢問病情,並稱:「只是同事間聊天,不會傳出去。」此時最適當的回應為何?
A不公開病人姓名,即可提供部分病情資訊
B同為醫療人員,即可查看及討論病歷內容
C病人資訊不得因好奇而查詢、使用或揭露
D為維持同事關係,可私下分享部分資訊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的是病人醫療資訊的隱私與保密義務,以及醫療人員查閱或使用資料時的目的、必要性界線。知名人士的身分不會降低保護程度;同事之間「只是聊天、不會傳出去」也不是查詢、使用或揭露病情的合法理由。判斷時要分清楚「因照護工作而有必要取得資訊」與「出於好奇想知道」的差異,也要注意不公開姓名不代表病情資料就不再是受保護的醫療資訊。題目所述同仁不在照護單位,詢問的動機又是好奇,因此應拒絕提供,並維持病人資料的最小必要使用。
選項分析
- A:錯誤。 病人姓名只是識別資訊的一部分;即使不說出姓名,部分病情仍可能使他人辨識病人或形成醫療資料的任意利用。護理人員法的保密義務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對病歷、醫療資料的規範,都不是只保護姓名。
- B:錯誤。 同為醫療人員不等於對所有病人都有查閱權。查閱及討論必須有合法目的、照護必要性與適當權限,不能因職業身分相同就任意查看病歷或在工作外討論。
- C:正確。 非照護單位同仁是出於好奇詢問,沒有本案照護所需的目的與必要性;因此不得查詢、使用或揭露病人資訊。這個選項同時符合保密義務、個資利用的目的限制與病人隱私的倫理要求。
- D:錯誤。 同事關係、私下聊天或承諾「不會傳出去」,都不是法律或倫理上的保密例外。沒有依法或取得病人、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了維持關係而分享部分病情。
答案解析
本題答案為 C。護理人員法第28條規定,護理人員對因業務知悉或持有的他人秘密,除依法或經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外,不得洩漏。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將病歷、醫療列為個人資料,第5條要求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第6條對病歷、醫療等敏感資料另有較嚴格限制;因此好奇查詢或私下聊天都不符合必要性。
本題也反映護理倫理規範要求維護照護對象隱私並善盡保密義務。實務回應可簡潔表示自己不能提供非照護所需的資訊;若發現有人試圖不當查閱,應依單位規範阻止、保留紀錄並向適當主管反映。重點不是病人是否知名,而是資料使用是否具有合法目的、照護必要性及適當授權。
核心知識點
- 保密範圍: 因業務知悉或持有的病情、病歷及醫療資訊均受保護,不只限於病人姓名。
- 需要知道原則: 只有因照護或其他合法目的而在必要範圍內取得資料,才可能具有查閱正當性。
- 身分不等於權限: 同為醫療人員、同事或熟人,都不會自動取得病歷查閱及討論權。
- 好奇不是合法目的: 私下聊天、不公開姓名、保證不外傳,都不能把任意利用變成合法使用。
- 面對不當詢問: 應明確拒絕,避免透露可識別線索;若涉及不當查閱或揭露,依機構程序通報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