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職治-小兒職治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特別規範個別化教育計畫應具備之內容,下列何者不包含在內?
A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B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C具學習問題之學生所需的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D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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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觀念
個別化教育計畫(IEP)記錄學生目前能力與需求,並規劃所需教育、相關服務、支持策略、目標及轉銜安排。本題是 2017 年職能治療師考題,判讀應依當時適用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版本。該版本第 9 條列出 IEP 應包含的項目,其中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有明確適用對象:具情緒與行為問題的學生。選項 C 把這個對象改成「具學習問題之學生」,和法條用語不同,因此是「不包含」的敘述。其他選項分別對應特殊教育與相關支持、學年及學期目標與評量,以及轉銜輔導服務。法規條次後來重編,但已提交的現行法規資料顯示這幾類內容仍保留;歷史題目仍應先按考題當時條文辨認適用對象。
選項分析
- A 包含。 考題時適用版本明列學生所需的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IEP 需依學生個別需求規劃教學與支持,這項敘述符合條文內容。[1]
- B 包含。 條文要求列出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並記載達成學期目標的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這些資訊用來說明預期學習成果及後續如何檢視進展,與選項相符。[1][2]
- C 不包含,本題答案。 法條指定的對象是「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相關計畫項目為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選項卻寫成「具學習問題之學生」。IEP 當然會評估學習能力與需求,但不能把這款特定規定的適用對象改寫成所有具學習問題的學生,因此 C 不符條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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