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職治-職治概論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各級政府應舉辦身心障礙者之生活狀況、保健醫療、特殊教育、就業與訓練、交通及福利等需求評估及服務調查研究。上述之需求評估及服務調查研究至少應每隔多少時間就執行一次?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範各級政府定期掌握身心障礙者的生活與服務需求,調查範圍包含生活狀況、保健醫療、特殊教育、就業與訓練、交通及福利。題目問的是這項需求評估與服務調查研究至少要隔多久辦理一次;判讀時要找第11條第1項的週期文字,不能把行政院每十年辦理人口普查時納入身心障礙人口調查的規定,誤當成同一項調查的週期。

選項分析

  • A(一年):不符合題目所問的法定週期。 法條規定至少每五年辦理一次,並未把一年訂為週期。政府若基於需要更常調查,和題目詢問法律所定間隔是不同問題。
  • B(二年):不符合題目所問的法定週期。 第11條第1項並未設定每二年一次;判斷依據是條文明確寫出的「至少每五年」。
  • C(三年):不符合題目所問的法定週期。 三年不是條文所列的法定間隔。題目要選的是第11條對定期需求評估及服務調查研究的最低法定頻率。注意「至少每五年」不是每隔至少五年才可以辦理,而是五年內至少要完成一次;提早調查不會改變法條設定的最遲週期。
  • D(五年):正確。 第11條第1項明定各級政府應至少每五年辦理題目列出的各面向需求評估及服務調查研究,並應出版、公布結果。衛生福利部公告也將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需求調查說明為依本法每五年辦理一次。

答案解析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1條第1項,各級政府應「至少每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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