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職治-心理障礙

DSM-5編輯工作小組在進行修訂前制定了四個基本原則為何?①須適用保險申報系統②須適用司法系統③須適用常規臨床實務④以實證資料為基礎⑤儘可能與先前版本保持連續性⑥變動內容不應受到DSM-IV內容之束縛

A①②④⑤
B②③⑤⑥
C①③④⑥
D③④⑤⑥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DSM-5 修訂前,工作小組先確立了分類手冊應遵守的四項原則:重視常規臨床實務中的實用性、依據累積的研究證據、盡可能維持與 DSM-IV 等前版的歷史連續性,以及不預先限制工作小組可提出的變更幅度。這些原則同時要求修訂有臨床用途、有證據支撐,並避免不必要地切斷與既有診斷系統的連結;若研究足以支持變動,則不能因「以前不是這樣」就先行禁止。題目中的保險申報與司法使用可能是分類系統在實務上的用途,但不是這四項修訂原則的原文項目。

選項分析

  • A. ①②④⑤:錯誤。 ④實證資料與⑤延續先前版本確實是原則;①保險申報與②司法系統則未列為四項基本原則。這個組合漏掉常規臨床實用性,也漏掉不預設變更限制。
  • B. ②③⑤⑥:錯誤。 ③常規臨床實務、⑤與前版保持連續、⑥不先設變更上限都符合原則,但②司法系統不是其中之一;此組合也漏掉以研究證據為基礎。
  • C. ①③④⑥:錯誤。 ③臨床實用性、④研究證據、⑥不預設變更限制正確;①保險申報並非四項原則,且缺少⑤歷史連續性。
  • D. ③④⑤⑥:正確。 四項分別對應臨床實用性、研究證據、與既有版本保持連續,以及不預先限制可提出的改變。

答案解析

答案為 D(③④⑤⑥)。記憶時可把四項原則分成兩組:一組確保修訂「有用且有根據」——常規臨床實用性與研究證據

...(解析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