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職治-職治概論

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B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以一次為限
C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應自行負擔百分之四十之相關作業費用;其異議成立者,應退還之
D逾期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相關作業費用,應自行負擔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結果有異議時,依法可以如何申請重新鑑定。解題要抓住三個法定要件:提出申請的期限、申請次數,以及作業費用的負擔方式。這些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直接規定的行政程序,不宜用其他申訴或一般行政救濟期限來替代。

衛生福利部官方法規資料顯示,收到通知書後,應在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重新申請以一次為限,並須負擔百分之四十的相關作業費用,但異議成立時會退還。若超過期限才申請,相關作業費用則由申請人自行負擔。這些規定要一起記憶,因為選項常保留部分正確內容,只改動其中的期限或費用效果。

選項分析

  • A ❌ 錯誤。 法律規定是收到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書面申請,不是六十日。因此 A 是本題所問的錯誤敘述。
  • B ✅ 正確。 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的申請以一次為限,不能把同一異議反覆提出而無限次重新辦理。
  • C ✅ 正確。 提出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申請時,申請人先自行負擔百分之四十的相關作業費用;若異議成立,該費用應予退還。
  • D ✅ 正確。 逾期提出申請時,相關作業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這是法規對逾期申請的費用效果。

答案解析

本題答案為 A。最容易混淆的是三十日與六十日;本法設定的起算方式是「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法定期限則是三十日。也就是說,先確認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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