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學校衛生法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的是《學校衛生法》的具體法條內容,涉及中央主管機關、食品中毒通報流程、午餐專戶收支公告時限與午餐供應會組成規定等。考生需精確掌握法條中的數字與用語,特別是第23條之1關於收支明細的公告時限:法律明確規定為「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公告,而非選項C所述的「每學年結束後三個月內」。選項C在時間單位(學期改為學年)和月數(二個月改為三個月)兩處皆有錯誤,是典型的法條細節辨別題。
選項分析
A. 本法在中央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正確。學校衛生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學校衛生事務歸屬教育體系主管,而非衛生福利部,因為學校為教育場域。
B. 學校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之情形,應採緊急救護措施,同時通報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正確。學校衛生法第23條明定此程序:學校發現疑似食品中毒時,應立即採取緊急救護措施,並同時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理。注意是「同時」進行,而非先救護後通報。
C. 收支明細應至少於每學年結束後三個月內公告之 ❌ 錯誤。學校衛生法第23條之1的原文為:「收支明細應至少於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公告之。」選項C有兩處與法條不符:將「每學期」改為「每學年」、將「二個月」改為「三個月」。若改成每學年公告,公告頻率從一年兩次降為一年一次,不利於午餐費用的資訊公開與透明監督。
D. 午餐供應會成員組成,現任家長應占四分之一以上 正確。學校衛生法第23條之2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其組成、評選、供應及迴避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成員中現任家長應占四分之一以上,確保家長能參與午餐決策。
答案解析
答案為 C。本題需要精確記憶法條中的時間與數字。學校衛生法第23條之1規定午餐專戶的收支明細公告時限為「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選項C將「學期」改為「學年」、將「二個月」改為「三個月」,兩處細節均與法條原文不符。記憶技巧:每學期(半年)就要公告一次,給學校二個月整理帳務,以較高的公告頻率確保家長與社會的監督透明度。
核心知識點
- 學校衛生法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第2條)
- 疑似食品中毒處置:採緊急救護措施+同時通報衛生主管機關(第23條)
- 午餐專戶收支明細公告時限: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第23條之1)
- 午餐供應會組成:現任家長應占成員四分之一以上(第23條之2)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學校衛生法全文
-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學校衛生法
- 總統府公報:學校衛生法增訂第23條之1至第23條之3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