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職治-職治概論

依據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下列何者不屬於「特殊教育相關人員」?

A普通班教師
B教師助理員
C特教學生家長
D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特殊教育法》及《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中的「特殊教育相關人員」概念。判斷時要把法定提供教育與支持服務的人員,和可以參與特殊教育事務的家長區分開來。家長雖然是重要的合作對象,也可能以家長代表身分參與會議,但這不等於家長本身被列為特殊教育相關人員。

法規所建立的是一個支持特殊教育與融合教育的團隊架構。普通班教師需要接受融合教育相關知能培訓;教師助理員與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則是施行細則明列的服務人員。特教學生家長可以參與特教事務或提供家庭面向的資訊,但身分仍是家長,不是這個人員類別。

選項分析

  • A ✅ 正確。 普通班教師是融合教育的重要執行者,法規並將其列為接受融合教育知能培訓的對象,屬於特殊教育服務脈絡中的相關教育人員。
  • B ✅ 正確。 教師助理員是《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明列的特殊教育相關人員。
  • C ❌ 錯誤。 特教學生家長可以透過家長團體或家長代表參與特教事務,但不在施行細則所列的特殊教育相關人員類別中,因此 C 是正確答案。
  • D ✅ 正確。 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同樣是施行細則明列的特殊教育相關人員,負責協助學生在教育活動與校園生活中獲得必要支持。

答案解析

本題答案為 C。解題關鍵在「人員」與「參與者」的區分。特殊教育相關人員是依法提供、執行或協助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的教育及專業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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