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專師通論
病人突發意識喪失與呼吸停止,現場僅有專科護理師與病房護理師,當下聯繫主治醫師無法即時趕到,團隊啟動緊急應變機制。專科護理師立即實施心肺復甦術,並協助正壓面罩給氣(bag-valve-mask ventilation)、給予高濃度氧氣。下列何者最符合現行法規規範?
A得於緊急時依預立醫療授權執行基本急救措施,並於事後向醫師報告
B可於緊急情況下依臨床判斷逕行執行所有必要處置,不須向醫師報告
C不得執行任何急救相關動作,應等待醫師到場處理
D可因緊急狀況,執行插管或藥物注射等侵入性處置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護理人員執業範圍與緊急救護權限──《護理人員法》第24條及第26條明定,平時護理人員於執行醫療輔助行為須依醫師指示,但遇病人危急時,得先行給予緊急救護處理,並應立即聯絡醫師。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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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得於緊急時依預立醫療授權執行基本急救措施,並於事後向醫師報告
《護理人員法》第26條規定「護理人員遇有病人危急,應立即聯絡醫師,但必要時,得先行給予緊急救護處理」;院內通常透過事先核備之急救流程(code blue protocol)或醫療命令單,授權護理人員執行基本心肺復甦術、袋閥面罩通氣及高濃度氧氣給予等BLS措施,待醫師抵達後再報告處置情形,符合法規要求 (nurse-newsletter.org.tw)。 -
選項B:可於緊急情況下依臨床判斷逕行執行所有必要處置,不須向醫師報告
錯誤。法條明文仍須「立即聯絡醫師」,且超出「基本急救處置」的侵入性醫療行為(如插管、靜脈注射用藥)屬醫師核心醫療行為,護理人員不得逕行執行,否則觸法 ([nurse-newsletter.org.tw](https://www.nurse-newsletter.org.tw/index.php/13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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