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專麻通論

病人不滿出院手續繁雜,於專科護理師用餐時,至休息室大聲說:「你是笨蛋嗎?真的是廢物一個!」專科護理師起身安撫病人情緒,遭病人揮手推撞至桌角導致瘀傷,同事通知警衛制止。關於病人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得以醫療法之公然侮辱,妨礙醫療業務執行認之
B休息室不屬公共場所,不能以公然侮辱認之,但構成傷害之要件
C得以刑法之公然侮辱罪和傷害罪認之
D公然侮辱和傷害為非告訴乃論,警察機關應主動將病人檢送偵辦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核醫療暴力行為在法律上的定性,須區分《醫療法》針對「妨害醫療業務執行」之特別規定,與《刑法》公然侮辱罪、傷害罪等一般規定的適用時機與差異,並辨別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之不同。

選項分析

  • A. 得以醫療法之公然侮辱,妨礙醫療業務執行認之 — ❌。《醫療法》第24條與第106條所規範之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其成立要件須為妨礙「正在執行中之醫療業務」(如診間、病房、護理站等進行醫療處置或照護行為的當下)。本題情境中,專科護理師是在用餐、非執行醫療業務進行中遭辱罵與推撞,較難直接適用醫療法之特別規定,故此敘述不成立。
  • B. 休息室不屬公共場所,不能以公然侮辱認之,但構成傷害之要件 — ❌。刑法公然侮辱罪之「公然」要件指「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並非以場所是否為法律定義上的「公共場所」為唯一判準;醫院員工休息室仍可能有其他同事在場、足以共見共聞,故仍可能符合公然侮辱罪之要件。此選項前段否定公然侮辱罪成立的理由並不精確,僅後段構成傷害罪之敘述正確,整體敘述不完全正確。
  • C. 得以刑法之公然侮辱罪和傷害罪認之 — ✅ 正確答案。依《刑法》規定,以言語公然侮辱他人(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第277條傷害罪)為不同構成要件之罪名。本案病人於休息室(有其他同事在場、足以共見共聞之情境)以言語辱罵專科護理師,且推撞致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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