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為預防職業災害,對午餐委外承攬單位應採取的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的是台灣《職業安全衛生法》中,關於事業單位將工作委外承攬時的安全衛生責任。重點在於:當學校(原事業單位)把午餐製備交給外包廠商(承攬單位),校方並不能因此免除對職業災害的預防義務。法律明確要求原事業單位必須主動介入承攬作業的安全管理,這是反覆出題的法規考點。本題為「何者錯誤」的反向題,需要找出與法規不符的敘述。
選項分析
(A) 校方須將安全衛生管理相關規定納入合約中
✅ 正確敘述。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事業單位交付承攬時,應事前告知承攬人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應採取的安全衛生措施。實務上,校方應將這些安全衛生管理規定明確納入承攬合約,讓雙方責任義務具有法律約束力。
(B) 校方應設置協議組織定期會議並留存會議紀錄
✅ 正確敘述。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款,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應設置協議組織,由校方召集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協議組織須定期或不定期開會討論安全衛生事項,並留存會議紀錄,以追蹤執行情形及作為稽核依據。
(C) 校方可免除介入承攬單位對職業災害之預防與規劃
❌ 錯誤敘述(本題答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原事業單位(校方)不得以承攬關係免除對職業災害之預防責任。法律明定原事業單位必須採取六項措施,包括設置協議組織、工作連繫調整、工作場所巡視、承攬人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的指導協助、機械設備及人員的進場管制,以及其他防止職業災害的必要事項。校方完全不能把安全衛生責任推給承攬單位。
(D) 校方應定期巡視工作場所
✅ 正確敘述。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3 款,原事業單位應定期巡視工作場所,確認承攬人的作業是否符合安全衛生規範。這是校方的法定義務,特別是在午餐供應涉及刀具、瓦斯爐具、高溫油鍋等潛在危害的廚房環境中。
答案解析
答案為 (C)。本選項的敘述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的規定完全相反。法律的核心精神是:即使工作委外承攬,原事業單位仍然必須主動介入職業災害的預防與規劃,不能以承攬契約推卸責任。若違反相關規定導致承攬人的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須與承攬人連帶負擔補償責任。其他三個選項(A 納入合約、B 設置協議組織、D 定期巡視)都是法律明確要求的正確做法。
核心知識點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交付承攬前應告知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措施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須採取六項安全衛生措施
- 原事業單位不得以承攬關係免除職業災害預防責任
- 違反規定致承攬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須連帶負補償責任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條文內容
- 勞動部,加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及第 27 條檢查注意事項
-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學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