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專師通論
病人家屬看到一名正在評估病情並執行醫療業務的專師,因其未配戴可辨識身分的識別證,遂向醫院反映醫療人員身分不明。護理部調查後發現,該專師當天因更換制服而未配戴識別證。根據「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下列何者最適當?
A有執業執照,即使未配戴識別標誌亦不影響執行醫療業務
B執行侵入性醫療處置時,才須配戴可識別身分之標誌
C是否配戴身分標誌由各醫療機構自行決定,法規未明文規定
D執行醫療業務時,應配戴或顯示足以識別其身分之標誌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的是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時的身分辨識義務,判斷關鍵在法規文字的適用範圍。規定不是只針對侵入性處置,也不是讓醫療機構自行選擇是否執行;只要專科護理師或訓練專科護理師正在執行醫療業務,就應讓病人、家屬及團隊成員能清楚辨認其身分。識別證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的標誌,具有知情、信任、溝通與責任歸屬上的作用。即使當天因更換制服而漏戴,也不會因此消除法規要求。
選項分析
A:錯誤。有執業執照或專科證照,代表具備相應資格,不能推論為可以免除執行醫療業務時的身分辨識義務。資格與現場識別是不同要求,兩者必須同時符合。
B:錯誤。法規的文字是「執行醫療業務時」,並未把義務縮小到侵入性醫療處置。評估病情、進行法定醫療業務或其他符合規範的工作時,同樣需要配戴或顯示足以識別身分的標誌。
C:錯誤。這不是各醫療機構可以自由決定的事項。規定已明文要求執行醫療業務時應配戴或顯示識別身分的標誌,醫院可以規劃標誌形式與管理流程,但不能以內部習慣排除法規義務。
D:正確。此選項直接符合「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第9條的要求: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時,應配戴或顯示足以識別其身分之標誌。
答案解析
題目已說明該名專科護理師正在評估病情並執行醫療業務,正好落在第9條的適用情境。法規要求的是「配戴或顯示」足以識別身分的標誌,因此不必拘泥於特定形式,但現場必須能辨認身分;更換制服、忘記佩戴或只在侵入性處置時才顯示,都不能作為免除理由。第9條與第10條於民國113年3月12日發布並施行,作答時應依現行條文判斷。因此最適當的敘述是 D。
核心知識點
- 看到法規題,先找出規範的行為、對象與觸發條件。本題觸發條件是「執行醫療業務」。
- 「配戴或顯示」表示法規重點在可辨識性,不一定限定某一種識別證形式;但必須確實足以識別身分。
- 專科護理師資格、醫師監督與身分標誌是不同層次的要求,不能以其中一項取代另一項。
- 選項若加入「只有侵入性處置」「由醫院自行決定」或「有執照即可免除」等限縮或免除語句,與條文完整範圍不符。